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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土地徵收補償費之資料,似非屬前揭規定政府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是民眾申請查閱祭祀公業之土地徵收補償費等相關資料,主管機關似無主動公開之義務
2
旨: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如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表示意見,但應無規定政府機關應受其意思拘束;即政府機關應本於權責就個案比較衡量判斷
3
旨:
為促進原住民就業,保障原住民工作權及經濟生活,各機關學校及機構於辦理原住民族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事項時,應遵循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4
旨:
修正「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
5
旨:
檢送研商「因應政府資訊公開法即將施行,本部部內執行事宜」會議紀錄
6
旨:
檢送法務部檢送法務部 95 年 1 月 12 日召開研商「因應政府資訊公開法即將施行,本部部內執行事宜」會議紀錄
7
旨:
法務部就有關宜蘭縣議會函報修正「宜蘭縣議會議場錄音、錄影管理規則」,名稱並修正為「宜蘭縣議會會議直播錄影公開辦法」乙案之意見
8
發文字號:
旨:
因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執行事宜
9
發文字號:
旨:
「因應政府資訊公開法即將施行,法務部部內執行事宜」會議紀錄
10
發文字號:
旨:
採購案之預算金額是否公開,依政府採購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及其立法意旨,本於職權決定。縱採購機關決定不予公開,該預算仍非秘密預算,除有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外,該預算尚非依法不應公開之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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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5、7 條等參照,外交部駐外辦事處進行結婚依親簽證面談影音光碟屬政府資訊範圍,又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而提供為原則,至於得否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資訊,應視同法第 18 條情形而定
12
旨:
法務部就「研商機關公開得標廠商投標文件及採購契約事宜會議紀錄及相關疑義乙案」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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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採購契約中廠商之個別資料,若涉及得標廠商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資訊等,固應限制公開或不予公開,除此以外契約文件,並非廠商經營事業有關資訊或企畫書文件,若未證明涉及智慧財產權及廠商商業秘密,仍應予以公開並得依人民申請提供;另得標廠商投標單、清單載有投標者投標(履約)內容,乃民眾監督履約之工具,尚非得為拒絕申請政府資訊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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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有關機關以外人員對於機關學校會計月報公告事項產性疑義申請閱覽原始憑證等資料,非屬行政程序進行中之申請閱覽卷宗,自無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之適用,屬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審酌之範疇
15
旨:
修正「經濟部水利署行政資訊公開及卷宗閱覽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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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各機關應確實依規定辦理原住民地區採購作業,並釐清小額採購及全部或部分排除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採購,是否應由原住民廠商承包,且應研訂相關採購之最有利標決標之分階段作業方式,及整合相關作業資訊置於網站查詢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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