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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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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訂定「花蓮縣吉安鄉公所資料卷宗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注意事項」及「花蓮縣吉安鄉公所受理民眾申請閱覽抄錄複製資料卷宗標準作業程序」
2
旨:
檢送研商「因應政府資訊公開法即將施行,本部部內執行事宜」會議紀錄
3
旨:
檢送法務部檢送法務部 95 年 1 月 12 日召開研商「因應政府資訊公開法即將施行,本部部內執行事宜」會議紀錄
4
發文字號:
旨:
因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執行事宜
5
發文字號:
旨:
「因應政府資訊公開法即將施行,法務部部內執行事宜」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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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46、174 條等規定參照,因屬程序上權利,故雖無類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規定,惟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倘不服行政機關拒絕閱覽卷宗之決定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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