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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於申請閱覽或複印相關資料,主管機關應視具體個案情況分別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檔案法第 18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或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2
旨:
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得制定自治條例規定公布辦理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定期評鑑之結果及規定強制措施等,然須遵守地方制度法有關處罰規定之限制、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範
3
旨:
有關本案民眾申請調閱公司登記資料,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及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第 4 點保密之文件,故行政機關應依法令規定提供,不得拒絕
4
旨: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如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表示意見,但應無規定政府機關應受其意思拘束;即政府機關應本於權責就個案比較衡量判斷
5
旨:
有關教師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申請閱覽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紀錄等相關疑義
6
旨:
修正「教育部檔案申請應用作業要點」第三點
7
旨:
訂定「花蓮縣吉安鄉公所資料卷宗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注意事項」及「花蓮縣吉安鄉公所受理民眾申請閱覽抄錄複製資料卷宗標準作業程序」
8
旨:
檢送研商「因應政府資訊公開法即將施行,本部部內執行事宜」會議紀錄
9
旨:
檢送法務部檢送法務部 95 年 1 月 12 日召開研商「因應政府資訊公開法即將施行,本部部內執行事宜」會議紀錄
10
旨:
臺中市議會錄影、錄音管理規則第 7 條修正條文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第 18 條等規定部分,如基於「對公益有必要」情形,議會仍不予提供資訊,恐有限制議員請求政府資訊公開之權利,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牴觸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虞
11
旨:
法務部就「嘉義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乙案之意見
12
旨:
法務部就有關宜蘭縣議會函報修正「宜蘭縣議會議場錄音、錄影管理規則」,名稱並修正為「宜蘭縣議會會議直播錄影公開辦法」乙案之意見
13
旨:
法務部就有關苗栗縣政府就「苗栗縣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辦法」修正條文第 15 條之回復意見乙案之意見
14
旨:
法務部就有關貴部檢送 13 縣市之現行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請本部確認有無牴觸上位法規乙案之意見
15
旨:
法務部就有關「雲林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意見
16
發文字號:
旨:
公開施工品質查核結果相關資訊適法疑義
17
發文字號:
旨:
因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執行事宜
18
發文字號:
旨:
「因應政府資訊公開法即將施行,法務部部內執行事宜」會議紀錄
19
發文字號:
旨:
採購案之預算金額是否公開,依政府採購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及其立法意旨,本於職權決定。縱採購機關決定不予公開,該預算仍非秘密預算,除有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外,該預算尚非依法不應公開之秘密
20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各機關對於應依職權調查之事實,負有概括調查之義務,且應依各種合法取得之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而偵查中之案件,應本於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相關資料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因此,未就檢察機關依該法審查第 1 0 條第 1 項第 1 款相關證明文件設有規範
21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參照,何謂「對公益有必要」,應由保有資訊機關就「公開政府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或營業上祕密」間比較衡量判斷;又行政機關於有多種同樣能達到目的之方法時,自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22
發文字號:
旨:
政風(行政)查處案件當事人,可否申請提供案件全部卷宗資料,應由受理申請機關本於權責審認是否具有法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情形,如為行政程序進行中案件,當事人申請閱覽卷宗,則應屬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適用範疇;倘為業經歸檔管理檔案,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規定處理
23
發文字號: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6 款「對公益有必要」,應由保有資訊機關就公開與不公開衡量判斷;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但書第 4 款「為增進公共利益」,依實務見解指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可分享利益,宜依具體個案認定
24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5、7 條等參照,外交部駐外辦事處進行結婚依親簽證面談影音光碟屬政府資訊範圍,又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而提供為原則,至於得否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資訊,應視同法第 18 條情形而定
25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等規定參照,政府因主管業務而擁有公會、工會、公司資料是否屬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資訊,仍應以個別資訊之內容是否涉及營業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為判斷
26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等規定參照,如一般檢驗報告若有屬作成意思決定基礎事實部分,即非屬上述規定所定「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而不得依該等規定不予提供
27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等規定參照,水土保持計畫格式(含水土保持規劃書)內容除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事項外,亦包含審查委員會歷次審查會紀錄、水土保持義務人基本資料、簽證技師證照及開發所在地籍資料等個人資訊,應為上述規定所稱「政府資訊」及「個人資料」
28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2 項第 1 款及實務見解參照,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駐外館處面談當事人影音資料,並無顯示機關作成決定前內部意見,非屬「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受理當事人申請面談影音資料之行政機關,似不得逕以該款為由拒絕提供
29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土地登記規則第 24 條等規定參照,地政機關依據該規則第 24 條規定,對於依法得申請閱覽之人,即得提供申請書及其附件,惟其提供仍應參酌該條規定規範意旨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不得逾越必要範圍之規定
30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檔案法第 18 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 條等規定參照,人民申請閱覽或複印,應視其是否為行政程序進行中之案卷而適用不同規定,由行政機關視具體個案情況參考,分別決定是否提供,又該等資料若包含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個人資料」者,則尚應適用該法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對隱私權保護係最低密度保護,依該法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者,僅係限制利用解除,並不等於該涉及個人資料政府資訊即應公開,仍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檢視判斷,必亦無限制公開情形,始得公開或提供。又政府資訊公開法對於涉及個人隱私資訊,原則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惟如符合「對公益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仍得例外予以公開或提供
31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參照,所稱「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得不予提供規範,係為保障機關作成決定得為翔實思考辯論及參與人員暢所欲言,而豁免公開,但如為意思決定基礎事實而無涉洩漏決策過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材料,仍應公開;又所稱「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應由主管機關就公開與不公開間比較衡量判斷,如判斷前者增進之公共利益大於後者法益,自應公開,惟行政機關應具體載明其理由
32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6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利用,原則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否則,應符合法定所列情形,始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又政府資訊予以公開時,尚應就「公開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間,予以權衡判斷
33
旨:
如將國軍人員之個人懲罰紀錄提供予他行政機關轉提供予民間企業,係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但書各款之一規定方得利用。又民間企業查詢有關個人隱私之政府資訊時,應由行政機關視該資訊是否為檔案,非屬檔案者,除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外,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34
旨:
公務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 4 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者似不限以「機關核定」形式為限,另文書處理手冊規定第 76 點第 1 款規定文字屬規範內部一般性規定,與政府資訊公開法規範屬不同範疇
35
旨:
法務部就「研商機關公開得標廠商投標文件及採購契約事宜會議紀錄及相關疑義乙案」之說明
36
旨:
人民如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申請閱覽或複印有關資料或卷宗;如非行政程序進行中申請閱覽卷宗,則視所申請政府資訊是否為檔案,分別適用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並視具體個案所申請之資料,分別依上述相關規定決定是否提供
37
旨: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等資料,如僅記載申請人個人資料,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得拒絕提供外,申請人有請求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權利;若有他人資料,如不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得不予提供,但若可將公開或不予提供事項予以區隔,已足以達到保障隱私者,即應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
38
旨:
學校考績會懲處結果之公開或提供,應由資訊保有機關就「公開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間予以權衡判斷;另學校考績會事件調查報告,倘有屬行政機關意思決定基礎事實或資訊文件,而非函稿或簽呈意見等內部作業文件,因無涉洩漏決策過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資訊,仍應公開之
39
旨:
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採購契約中廠商之個別資料,若涉及得標廠商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資訊等,固應限制公開或不予公開,除此以外契約文件,並非廠商經營事業有關資訊或企畫書文件,若未證明涉及智慧財產權及廠商商業秘密,仍應予以公開並得依人民申請提供;另得標廠商投標單、清單載有投標者投標(履約)內容,乃民眾監督履約之工具,尚非得為拒絕申請政府資訊之理由
40
旨:
民眾申請其母承租權移轉資料,似非屬特定程序進行中案件,應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如資料涉及現承租人權益,應先依該法第 12 條規定辦理,又相關資訊是否提供,應由政府機關就「公開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或營業上秘密」間,個案權衡判斷
41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3 條規定參照,如政府資訊內有部分資訊涉有該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情形,若可將該部分資訊予以區隔,施以防免揭露之處置,已足以達到保密效果者即可
42
旨:
關於非在職員工申請應用其離職後始核備之前受僱公司之工作規則,於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疑義
43
旨:
關於有關機關以外人員對於機關學校會計月報公告事項產性疑義申請閱覽原始憑證等資料,非屬行政程序進行中之申請閱覽卷宗,自無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之適用,屬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審酌之範疇
44
旨:
關於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之當事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請求警察機關提供他方當事人資料之適法疑義
45
旨:
關於申請人申請提供旨揭之資訊,非屬行政程序進行中之申請閱覽卷宗,自無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之適用,屬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等法律規定審酌之範疇,又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定義之「政府資訊」,較檔案法所定義之「檔案」為廣,因此,人民申請閱覽或複製之政府資訊,如屬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之
46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6、174 條等規定參照,因屬程序上權利,故雖無類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規定,惟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倘不服行政機關拒絕閱覽卷宗之決定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
47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檔案法第 18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等規定參照,申請閱覽或複印者,應視是否為行政程序進行中之案卷而適用不同規定,由行政機關視具體個案情況,分別依上述規定決定是否提供
48
旨:
法務部就「民眾所詢有關個人隱私權及其適用法律保障部分提供意見」之說明
49
發文字號:
旨:
大陸地區人民得否依檔案法申請應用我國行政機關檔案之疑義
50
發文字號:
旨:
檔案法係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特別法,二者間存有適用競合情形。機關於受理民眾申請應用已歸檔管理之檔案,應依檔案法第 17 條至第 21 條規定辦理,但仍得參酌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視個案開放提供使用
51
發文字號:
旨:
函詢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組織法範疇是否含檔案法第 1 條及第 18 條之指導及適用爭議認定疑義
52
發文字號:
旨:
民眾申請釋示檔案法是否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無違憲或違背其他法令
53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大部函轉所屬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請釋民意代表或立法委員索取法人董事會議紀錄,是否得由法人主管機關逕予提供一案
54
發文字號:
旨:
有關所詢檔案經調閱後之管理方式、土地登記相關檔案之保存年限及檔案申請應用事項一案
55
旨: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告「新北市政府 103 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申請期限至 103 年 11 月 30 日下午 5 時
56
旨:
有關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適用疑義,如申請人申請閱覽卷宗之時點,屬行政程序進行中或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內,則得適用,否則,則由主管機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或檔案法第 18 條各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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