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50305625人
1
旨:
有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祭祀公業向民政機關申請或備查文件之疑義
2
旨:
祭祀公業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祭祀公業向民政機關申請或備查之文件。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對其主張之權利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
3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3 條規定參照,如政府資訊內有部分資訊涉有該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情形,若可將該部分資訊予以區隔,施以防免揭露之處置,已足以達到保密效果者即可
4
旨:
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事件之「舉證影像」,如違規人係於行政程序進行中申請查詢觀看,有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之適用;如其申請查詢觀看時並非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則應依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提出申請。是否建立「舉證影像線上資料庫」,請本於職權衡酌審認之
5
發文字號:
旨:
訂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政府資訊及檔案閱覽須知」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