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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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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祭祀公業向民政機關申請或備查文件之疑義
2
旨:
祭祀公業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祭祀公業向民政機關申請或備查之文件。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對其主張之權利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
3
旨:
有關土地徵收補償費之資料,似非屬前揭規定政府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是民眾申請查閱祭祀公業之土地徵收補償費等相關資料,主管機關似無主動公開之義務
4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各機關對於應依職權調查之事實,負有概括調查之義務,且應依各種合法取得之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而偵查中之案件,應本於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相關資料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因此,未就檢察機關依該法審查第 1 0 條第 1 項第 1 款相關證明文件設有規範
5
發文字號:
旨:
政風(行政)查處案件當事人,可否申請提供案件全部卷宗資料,應由受理申請機關本於權責審認是否具有法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情形,如為行政程序進行中案件,當事人申請閱覽卷宗,則應屬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適用範疇;倘為業經歸檔管理檔案,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規定處理
6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3 條規定參照,如政府資訊內有部分資訊涉有該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情形,若可將該部分資訊予以區隔,施以防免揭露之處置,已足以達到保密效果者即可
7
旨:
關於非在職員工申請應用其離職後始核備之前受僱公司之工作規則,於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疑義
8
旨:
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係以二法規就同一事項均有規定為前提。行政程序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間之特別法或普通法關係,應就個別事項而定,不能一概而論
9
發文字號:
旨:
民眾申請至機關閱覽內部檔案目錄,機關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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