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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9年裁字第 1744 號
要
旨:
處分構成要件效力固屬相對,應視個案事實及是否為相關利害關係人所得預見等因素,而為客觀判斷。但若特定行政處分經過法院判決確定,該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即不容忽視,應以之為既成事實而納為自身行政作為之基礎構成要件事實,且係於行政處分一旦有效成立後即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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