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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稽徵機關對於租稅規避行為,應本於實質課稅原則,就其事實上予以規避,然卻與其經濟實質相當之法形式作為課稅之基礎;且租稅規避之效果既是以與其經濟實質相當之法形式作為課稅之基礎,故就此法形式,依稅法規範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等為租稅之核課,尚難謂有違租稅法定原則。次按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1 之規範意旨係就「為公益而長期受特別犧牲無法利用土地者」所給予之稅捐減免,自不包括沒有承受特別犧牲,卻利用私法手段「刻意」迎合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1 之構成要件外觀之情形,納稅義務人如係刻意迎合前揭規定,達到規避遺產稅目的者,足認已構成稅捐規避。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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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應認其規定意旨係指行政處分發生形式確定力後,該處分如有違法或不當情事,原則上委諸行政機關依職權裁量是否為撤銷或變更。故單就條文視之,並未賦與行政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請求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之公法上請求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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