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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就行政處分之無效原因,採重大明顯瑕疵說,所謂「重大明顯」,係指其瑕疵之程度,不但重大,且任何人一望即知。如果其瑕疵非重大,或非明顯,即難指該行政處分為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拍賣前所為之公告,在於使應買人瞭解拍賣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是法院強制執行時所作成之拍賣公告,不因其記載,而發生確定權利義務關係或變更之效果,且因其公告對象為不特定之多數人,自非屬對具體事件所為決定對外發生單方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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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5 項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應以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行政處分「無效」為前置要件;在此所稱「無效」之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4 項規定,係指自始、當然、確定無效者而言,與非自始、當然、確定無效而須待撤銷後始失其效力之具有瑕疵行政處分,尚屬有間。亦即行政處分有違法不當之通常瑕疵,而未達明顯重大者,僅得請求撤銷該違法之行政處分,尚不得訴請確認為無效之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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