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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0 日內,申請復查。不服復查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同法第 49 條規定,於罰鍰準用之。是對於稅捐稽徵機關之核定稅額及裁罰處分不服,須先申請復查,始得提起訴願。準此,稅捐稽徵機關之核定稅額及裁罰處分既已合法送達,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即應在繳款書所載展延繳款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0 日內提出復查申請,如逾越申請復查之法定不變期間,原核定使用牌照稅課稅處分及罰鍰處分即屬確定。又提起撤銷訴訟,係以經合法訴願為要件,當事人未經合法訴願而提起撤銷訴訟,其起訴即屬不備其他要件,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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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7 款規定,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行政處分無效,並該處所稱之重大明顯瑕疵,應以「在某程度上猶如刻在額頭上般」為標準,即如瑕疵未到達重大、明顯,一般人對其是否有違法性上有所懷疑時,為了保持法安定性,於未被正式廢棄前,仍應屬有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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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未登記之不動產係指應登記而不為登記之不動產而言,土地既係水利用地,依法免予編號登記,自無從因時效之完成而取得所有權。此外,土地是否位於河川區域,自應視系爭土地是否位於水利主管機關劃定之河川區域線內。至於劃定河川區域內之土地是否經都市或非都市計畫機關配合辦理使用分區變更為河川區,並不影響河川區域之認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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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法治國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法治國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誠實信用原則之遵守。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生之合理信賴,法律自應予以適當保障,此乃信賴保護之法理基礎,亦為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以下有關行政處分之「信賴保護原則」規定之所由設,惟「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範圍並不限於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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