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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公務員因執行公法上之職務,行使公權力,造成人民之損害,國家或地方機關除依國家賠償法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並不負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即不能請求國家或地方機關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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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公路委託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項、第 5 條第 2 項分別規定,附屬於公路之必要設施,指在公路主體設施之外,為配合整體交通需要所設之人行道、人行陸橋或地下道、排水溝渠、照明、交通管制設施等。委託管理之公路,如係與市區道路共同使用時,以委託該公路之主體設施為限,其附屬於公路之必要設施,除屬於道路主體部分路權範圍內之中央分隔島及栽植於其內之行道樹外,仍應由當地縣市政府自行管理。本件台北縣政府就系爭路段所在之縣道,每年均與養工處訂立行政契約委託養工處代為管理。又排水溝渠縱依公路委託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項、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係附屬於公路之必要設施,應由縣市政府自行管理,惟養工處仍應注意其路面與道路中之水溝蓋不應有影響行車安全之高低落差,如排水溝渠上方之水溝蓋低於路面,亦得採取使路面緩斜降低方式,維持經過水溝蓋之路面不致造成突然高低起伏,影響行車安全;其仍疏於注意盡力維護道路之平整,以致肇事,自難辭管理缺失之責。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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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契約之附有終期者,係於約定期限屆滿時,契約關係始向後失其效力,但不影響先前業已發生之權利義務。契約因期限屆滿而失效後,對於已消滅之契約關係,亦不得再為行使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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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礦業法第 38 條第 3 款規定所稱「欠繳礦業權費二年以上」,係指主管機關依規定之費率核算後,分別於當年 8 月 20 日前及次年 2 月 20 日前,開具礦業權費繳納通知單,通知礦業權者於當年 9 月底前及次年 3 月底前繳納當年上期及下期之礦業權費,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累計金額達二年即四期以上者而言。是該礦業權費繳納通知單必須已合法送達予礦業權者,其應繳納之具體義務及繳納期限的規制效力始能一併發生,如未按期繳納,始形成「欠繳」之遲延狀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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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被保險人死亡前,保險人均未審定其一次老年給付,被保險人自未取得該財產上之權利,又保險基金並非被保險人之私產,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所得領取之津貼,性質上係所得替代,用以避免遺屬生活無依,故應以遺屬需受扶養為基礎,自有別於依法所得繼承之遺產,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第 1 項及第 65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意旨,應由所定之當序遺屬承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旨:
主管機關與人民間就超建容積之法律關係,合意以締結有關容積移轉及懲罰性代金之行政契約方式解決,兩造間就行政契約之內容業已達成一致之意思表示,且上開意思表示復無違強制規定及公序良俗者,該行政契約即已合法成立且具效力,不以雙方簽署於單一書面文件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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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土地登記規則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信託財產依第 125 條辦理信託登記後,於信託關係消滅時,應由信託法第 65 條規定之權利人會同受託人申請塗銷信託或信託歸屬登記。又信託契約之塗銷登記,係信託契約之委託人,依法終止信託契約,向地政機關執申請辦理塗銷信託登記,並非預告登記名義人就土地處分,而辦理塗銷信託登記。故信託契約之委託人辦理塗銷登記非屬土地法第 79 條之 1 第 2 項所稱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為處分情形;預告登記在於公示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與登記名義人間債之關係,使大眾知悉決定要否再與登記名義人為交易,又預告登記請求權係在保全對登記名義人土地移轉之私法上請求權,並非真正取得土地之所有權,故預告登記保全之請求權係為債權非屬物權性質,是預告登記僅能拘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與原登記名義人,尚無拘束第三人之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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