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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擔保物提供人既係擔保他人間之債務清償責任,非必為經濟之弱者,其未自擔保契約獲取任何利益,如認擔保契約有違民法保護擔保人之任意規定,自可拒絕簽訂,並不因其未提供擔保而生不利益,或經濟生活受制而不得不為保證之情形。是擔保物提供人如因同意某條款而訂定擔保契約,該條款又屬當事人得依特約排除之任意規定,除另有其他無效之原因外,保證人即不得任指該契約條款為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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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臺灣省地方醫護人員養成計畫畢業生服務管理要點第 8 點規定,該養成計畫畢業生須於服務期滿後始得請求發還證書。惟既未依規定服務達規定年限即離職,依該點規定,證書繳由主管機關保管至約定服務期滿後發還;約定服務期滿由主管機關發給服務期滿證書,未取得服務期滿證書者,不得在外兼職或開業;不依規定履行服務義務或未達規定年限而離職者,並不得請求發還證書。又臺灣省地方醫護人員養成計畫之目的除用於解決原住民或離島地區人力醫療資源之欠缺外,更有意栽培偏遠地區之學生,以優渥之條件,讓渠等受高等教育並取得專業證照,用以返鄉服務,核與一般之公費生有所不同,是以,主管機關請求畢業生履行服務期限之契約請求權,與主管機關有權代畢業生保管證書,二者間並無主權利與從權利關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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