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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 7 7 條但書、第 83 條至 85 條規定取得行為能力之情形亦屬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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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對於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序行為定有明文規定,至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申請戶籍謄本之行為,是否屬民法第 77 條但書所定之情形,則應依社會客觀標準,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自行個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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