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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書面之行政處分作成時,該行政處分之受處分人即相對人已死亡,而欠缺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該行政處分無法對受處分人為合法送達而發生「外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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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惟彰化縣埔鹽鄉公所以函為准承租人續訂租約之處分時,卻僅以「○○○等十二人」為受通知人,而未記載前述十二申請人之姓名及住址,是本件行政處分之作成,顯有違法令規定。訴願決定未予糾正,仍予維持,亦有違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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