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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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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本案就和解款項,確已納入大廈公共基金並設專戶儲存,既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有利,而所有權人亦未為反對意思,基於損鄰事件圓滿解決及表見代理法理,似無須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等相關同意書,方得予撤銷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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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屬於同一行政主體之行政機關間,並不能各自代表其所屬之同一行政主體締結行政契約。系爭土地於早期同屬郵政總局及電信總局所共同管理之土地,其所有權仍應為國有土地。據此,該二局就共同管理之土地如何使用所為協議,尚無從成立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之分管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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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關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8 條第 3 款規定之執行,主關機關宜依民法及行政程序法相關程序確認共有人,至他共有人提出反對意見,可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12 條限期補正規定,給予申請人容有再協調或另取得其他適法文件之權宜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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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水措設施設置於他人土地上應取得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文件。土地所有人眾多時,並得依民法第 820 條或土地法第 34-1 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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