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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文化資產具有多面並存之價值,就其具有物理上使用利益之有形財產價值觀之,為具體保障所有權人意旨之法律,所有權人自得據此享有申請指定古蹟之公法上請求權,且共有人各有其獨立之古蹟指定申請權,無須徵得全體所有人同意或由全體一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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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此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第 2 項所揭示之實質課稅原則。亦有認為對於課稅事實的掌握,不應拘泥於外觀的私法形式,而應重視課稅的經濟事實,此一態度有稱之為經濟觀察法。而其目的係在,對於人民濫用私法形式迂迴安排經濟活動,以規避稅賦但仍能達到原所希望的經濟效果時,應按經濟觀察法,深究經濟利益之歸屬,掌握納稅能力,加以調整課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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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主管機關因疏忽而誤予核准人民之申請者,其所謂「知有撤銷原因」之時點,自應以其嗣後因複查而知悉之時為準。
4
裁判字號:
旨:
主管機關既已肯認停車位登記證之申辦合法,核發登記證在先,逾兩年後始對申請人所提相同資料,以系爭停車位登記證申辦所提之部分文件未符規定而否認在後,不僅已逾撤銷期限而喪失其撤銷權,且亦有違對申請人正當信賴之保護。
5
裁判字號:
旨: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5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共有土地之協議分割、合併者,由共有人全體申請。但合併或標示分割,得由共有人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申請。又衡諸共有乃一物之所有權由 2 人以上共同享有之制度,係基於社會生活需要而存在,然各共有人因均享有同一之所有權,其權利之行使遂受相互之限制,自不免影響共有物用益及處分之順利進行,甚而有礙共有物之自由流通,致生社會經濟上之不利益。而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所稱之處分,雖不包括共有物分割在內,惟其立法意旨既在於兼顧共有人之權益範圍內,排除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第 828 條第 2 項規定之適用,以便利不動產所有權之交易,解決共有不動產之糾紛,促進共有物之有效利用,增進公共利益;加以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不以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為必要,就共有物之某特定部分為之,亦屬在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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