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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爭點效之適用,必須前後兩訴訟當事人同一,且前案就重要爭點之判斷非顯然違背法令,及當事人未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等情形,始足當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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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3 條係規定,所稱公營事業者,指各級政府獨資或合營、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或政府與前二公營事業或公營事業投資於其他事業,其投資之資本合計超過該投資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屬之;而所稱之勞務,則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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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參照民法第 893 條第 1 項、第 901 條及第 905 條第 2 項,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權利質權準用之;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後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於其清償期屆至時,得就擔保之債權額,為給付之請求。但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清償期後於其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於其清償期屆滿時,得直接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並非必須經由法院之強制執行程序,始得實行質權;又兩者之清償期同時屆至者,亦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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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定期租賃契約期滿後,得否變為不定期限租賃,在出租人方面係以有無即表示反對之意思為條件,而非以有無收取使用收益之代價為必要。且出租人於訂約之際訂明期滿絕不續租或續租應另訂契約者,仍不失為出租人有反對續租之意思表示,即難謂不發生阻止續約之效力。次按請求不當得利中相當於租金損害之酌定,並非均以租約約定之租金數額為唯一標準,仍應斟酌該土地之位置,工商業繁榮之程度,承租人利用該土地之經濟價值及所受利益等項,並與鄰地租金相比較,以為決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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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若以醫療器材之零件,就醫院與廠商間所簽訂之合約中約定,該零件屬於消耗性之零附件或耗材,縱因醫院依該物之性質正常使用,亦無從避免其自然耗損,廠商並無免費修繕或更換新品之義務,此時醫院自不得主張廠商應進行更換新品;而廠商之前因更換該零件,而使醫院得以繼續使用,此自屬醫院因此而得之不當得利,而有返還之必要。 裁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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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建築物所有權人既知土地業經變更為住宅區,非屬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信賴自有不值得保護之事由;且其信賴免稅處分之利益,亦非顯然大於維護租稅公平(租稅核課正當行使)之公益,主管機關撤銷違法之免稅處分且補徵贈與稅,自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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