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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民法第 803~807-1 條等規定,公告有關受理民眾及執行公務之人員主動交存拾得遺失物之後續辦理公告程序、通知、拍(變)賣、銷毀及繳庫相關事宜之受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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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委託處理民眾及執行公務人員於該公司經管之捷運系統範圍、附屬事業及非經管範圍、場所內拾得之遺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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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19 條規定參照,「權限委託」係指行政機關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法規命令,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移轉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辦理,並以受委託機關名義為之者而言,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權限移轉,則非屬之,又隸屬不同行政主體各級政府或行政機關間,地方各級政府不宜將權限移轉予中央機關,以免紊亂地方自治監督體系、行政救濟體系及國賠償責任歸屬;另「行政協助」係指不相隸屬機關間,基於請求,由被請求機關就屬其職權範圍,而非屬其職務範圍行為,提供補充性協助輔助行為,故僅限於公法上行政行為,不包括私法行為,亦不生管轄權移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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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民法第 807 條、地方制度法第 2、14 條規定參照,所稱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指依地方制度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團體,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均屬之,又遺失物處理應依上述民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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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參照民法第 807 條等規定,就逾期未認領之遺失物,拾得人於受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能領取時,除有同法第 806 條情形外,警察機關將拾得物逕歸屬於保管地地方自治團體,於法尚無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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