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19 條規定參照,「權限委託」係指行政機關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法規命令,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移轉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辦理,並以受委託機關名義為之者而言,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權限移轉,則非屬之,又隸屬不同行政主體各級政府或行政機關間,地方各級政府不宜將權限移轉予中央機關,以免紊亂地方自治監督體系、行政救濟體系及國賠償責任歸屬;另「行政協助」係指不相隸屬機關間,基於請求,由被請求機關就屬其職權範圍,而非屬其職務範圍行為,提供補充性協助輔助行為,故僅限於公法上行政行為,不包括私法行為,亦不生管轄權移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