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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由民眾委託環保局清運之巨大垃圾,環保局則以民法第 761 條所有權移轉或同法第 764 條、第 802 條無主物先占之意,自回收之時取得巨大垃圾之所有權,故系爭巨大垃圾自清潔隊員以環保局資源回收車載運占有之時起,即已成為環保局所有公物。且依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為公務員;清潔隊員自亦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故以公務員身分,卻利用職務上機會竊取公有財物,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1 項第 1 款之竊取公有財物罪無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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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處分若存有錯誤,而該錯誤乃顯然之錯誤,行政機關予以改正,並不影響行政處分之規制內容,亦無損於相對人之信賴及法律安定,不論其結果有利或不利於相對人,對此種行政處分之瑕疵,始容許行政機關隨時更正;若非屬顯然錯誤,自不得更正。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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