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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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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前段住戶不得於……樓梯間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係以或與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部分分別規定,二者應屬不同之行為態樣與違規要件。是以,妨礙出入係屬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之要件,若於樓梯間等處所堆置雜物,則並無此要件。惟該項立法目的係為達維護公共安全之目的,而明定樓梯間等處所不得擅自堆置雜物或設置柵欄、門扇等,以免妨礙逃生避難,若一經堆置物品,即違反該項規範目的及立法意旨,與堆置物品之屬性、大小及堆置之目的無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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