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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水利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引水之水利建造物欲適用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11 條第 2 項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之規定時,應僅限於合法有權占用土地之水利建造物,如係非法占用土地之水利建造物,顯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理念相悖,自無前揭「應照舊使用」之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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