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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按農田水利會負有管理維護其事業區域內農田排水之義務,並應根據集水面積、雨量流出率、地貌地形及作物浸水率等,予以妥善規劃排水設施,非經其同意,不得擅自排放廢(汙)水於其所屬之灌排系統,且灌溉專用管道絕對禁止排放廢(汙)水,水利會對於破壞水利秩序之行為,並應加強舉發及禁止。是水利會受理申請使用農田水利建造物時,即應遵守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之規定。次按民法第 786 條規定僅係在規範私人間之管線安設權,與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之規範目的迥不相同,且二者間亦欠缺類似性,申請人自不得據以作為向水利會申請搭排家用廢(污)水至其管理之排水系統之法律上依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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