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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土地徵收之登記,應提出土地徵收及補償完竣之有關證明文件作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至於上開證明文件為何,土地登記規則並無明文規定,從而各種證據方法只要能證明徵收及補償完竣之事實,即為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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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法務部就「國防部依國軍歷年價購、徵收之土地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處理方案第 6 點第 4 款規定發放獎勵金予第三人,是否達反法令,而需負審計責任」、「國防部依處理方案第 6 點第 4 款規定所認定之具體個案事實,是否應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北簡字第 10679 號民事確定判決之拘束」及「塗銷登記有無民法第 125 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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