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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46 條
現行條文: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修正時間: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746 條 (先訴抗辯權之喪失)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者。
          二、保證契約成立後,主債務人之住所、營業所或居所有變更,致向其請
              求清償發生困難者。
          三、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者。
          四、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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