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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擔保人與執行機關依行政執行法所簽訂之擔保契約,性質上為行政契約。倘擔保書上未附有以擔保人仍處於受限制出境處分狀態為前提或其他生效或失效之條件者,擔保人即不得據此主張意思表思錯誤,而要求撤銷為義務人擔保之意思表示。
2
裁判字號:
旨:
債權人對主債務人之請求權,因消滅時效完成而發生之法律上效果,其效力當然及於具從屬性之保證債務,保證人得據以對債權人主張之;又債權人對於主債務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中斷者,債權人對於保證人之請求權,其時效固亦因之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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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擔保人出具擔保書擔保義務人如逃亡或不履行義務由其負清償責任者,義務人如有逾期不履行義務時,行政執行處得就擔保人之財產執行。另,行政執行程序之義務人欲辦理分期繳納,需由義務人向行政執行處申請並經移送機關同意後,由義務人或第三人書立擔保書狀,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或出具票據交付移送機關代理人保管,行政執行處方得核准義務人分期繳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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