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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前段規定,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因終止行政契約之履約爭執而訂立和解契約者,亦屬行政契約,自應以書面為之,有關和解契約是否成立,及其成立內容如何,悉以書面記載為準。此書面之締約方式,因行政契約涉及公權力行使,為求明確而杜爭議,故以書面方式為必要。是以,診所與行政機關所簽訂之之同意書及分期攤還申請書,是否即得視為公法上之和解契約即有疑義。又行政訴訟法第 189 條規定,即行政訴訟程序上要證明者乃事實之真實。至事實應證明至何種程度,始可認為真實,屬於證明度之問題。如未說明所憑證據足供證明事實之心證理由,或就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摒棄不採,又未說明不採之理由,其判決即屬判決不備理由,當然違背法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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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與保險人就健保計畫費用返還事宜簽訂同意書,表明願自行分期繳回醫療費用點數,而保險人則願讓步不依相關規定向其究責,雙方間已就關於該公法健保契約爭執事項訂立和解契約,是其彼此間之相關權利、義務,自應依該和解契約內容履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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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健保給付補助款制度中,暫付及事後追扣均非並非行政處分,故無行政程序法第 39 條第 1 項、第 102 條本文等規定之先行陳述意見程序適用。本件受處分人辯稱,高齡醫師均有聯合看診行為,而無溢領保費情事云云,惟訴外人已自承利用高齡醫師調節醫院門診量,且發現有高齡醫師出國、住院時仍有門診量之不合常理情形,復查高齡醫師所獲得之薪資較醫院其他醫師低出甚多,顯見受處分人之真實目的乃係利用高齡醫師執照分配門診量以溢領保險費,行政機關要求追扣溢領保費自屬合法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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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所謂無效行政處分,係指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形式,但其內容具有明顯、嚴重瑕疵而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為維護法律安定性及國家本身所具有之公益性,學說及各國立法例皆認為行政處分是否無效,除法律定有明文之情形外,宜從嚴認定,而兼採明顯瑕疵說與重大瑕疵說作為認定標準之理論基礎。是行政處分因具有重大明顯瑕疵而罹於無效,但其非依當事人主觀見解或受法律專業訓練者之認識能力判斷,而係依一般具有合理判斷能力者之認識能力決定之,其判斷標準即係普通社會一般人一望即知其瑕疵為判斷標準。換言之,該瑕疵須達到「在某程度上猶如刻在額頭上般」明顯之瑕疵,始得謂為重大明顯瑕疵。如行政處分之瑕疵倘未達到重大明顯之程度,基於維持法安定性,即不認為該處分無效,其在被正式廢棄前仍有效,僅係得撤銷而已。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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