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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土地登記規則第 34 條第 1 項、第 56 條及第 57 條第 1 項之規定,申請人向地政事務所就某建物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登記,地政事務所核認本件尚有應補正事項,如申請人應提出申請登記之文件不符或有欠缺者,應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 15 日內補正。如申請人未於期間內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地政事務所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其登記之申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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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清償債務,為清算人之職務之一,清算人對於明知之債務及其債權人,應個別通知催告其申報債權,不得僅以公告催告,乃公司法第 327 條明定之清算程序,若不遵守,自不生清算完結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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