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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區分所有權人無論起造人或非起造人,均應檢具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分配文件或協議書,始得申請建物共有部分之第一次測量。又土地登記規則第 94 條及民法第 799 條第 5 項係規定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應隨同相關專有部分移轉,與系爭建物所有權共有部分應如何登記無涉。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貨物稅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產製廠商申報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及完稅價格,主管稽徵機關於進行調查時,發現有不合第 13 條至第 16 條之情事,應予調整者,應敘明事實,檢附有關資料,送請財政部賦稅署貨物稅評價委員會評定。是主管稽徵機關關於產製廠商所申報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及完稅價格是否應予調查,而應送請財政部賦稅署貨物稅評價委員會評定,乃以發現有不合同法第 13 條至第 16 條之情事為限。查本件被上訴人係依上訴人申報貨物稅書表統計資料,及依委託廠商公司開立之「軟體及附件」銷售發票按月分別統計各產品型號銷售數量及金額,計算平均售價,足認本件並無貨物稅條例第 13 條至第 16 條之情事,是被上訴人並未檢附有關資料,送請財政部賦稅署貨物稅評價委員會評定系爭貨物之銷售價格及完稅價格,經核於法無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旨:
按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5 項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應以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行政處分「無效」為前置要件;在此所稱「無效」之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4 項規定,係指自始、當然、確定無效者而言,與非自始、當然、確定無效而須待撤銷後始失其效力之具有瑕疵行政處分,尚屬有間。亦即行政處分有違法不當之通常瑕疵,而未達明顯重大者,僅得請求撤銷該違法之行政處分,尚不得訴請確認為無效之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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