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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國民年金法修正之第 7 條第 2、3 款等規定雖溯自 97 年 10 月 1 日施行,惟其適用對象仍應以該修正條文於 100 年 7 月 1 日公布生效時尚存活者為限;又為符合公平原則,凡新申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且符合資格者,均應自申請當月發給;另國民年金與農民健康保險關於生育給付之保險事故既屬同一,即適用國民年金法第 32 條之 1 規定,就國保與農保間擇一請領;至於國民年金法於 100 年 7 月 1 日修正公布生效時已年滿 65 歲且具農保被保險人身分者,因其已參加農保,即非屬國保之納保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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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參照民法第 1059 條規定,子女僅能從父姓或母姓,子女如已從父姓,而父姓有所變更時,子女姓氏亦應隨父姓而變動(或依法另改從母姓);另自然人已死亡,已喪失權利能力,不得成為權利義務主體,自無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亦即不具有作為行政程序法律關係主體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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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性騷擾申訴案、再申訴及調查案之申訴人在移送機關辦理後續調查時於執行前死亡,其調查權責疑義」乙案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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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申請離登記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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