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8199992人
1
旨:
訂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審查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2
旨:
新北市政府依法定權限劃分有關教會財團法人設立許可、變動輔導、經常業務之督導、教會(堂)土地更名、教會(堂)財產處分之審查等事項予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執行
3
發文字號:
旨:
為辦理與國防事務有關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訂定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4
旨:
公告本市金融相關財團法人事務比照「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辦理
5
旨:
有關臺北縣政府主管教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事務相關規定
6
旨:
訂定「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7
旨:
訂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審查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8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辦理科技財團法人申請許可相關事宜
9
發文字號:
旨:
各主管機關應速檢討現行有關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之規定內容有無逾越民法、中央法規標準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及法律授權命令規定,如有,請刪除該等規定,或廢止該職權命令;如廢止該職權命令時,為利業務執行,得訂頒行政規則以為遵循;如係訂頒裁量基準行政規則者,於 90. 01.01 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應注意踐行該法第 160 條第 2 項發布程序
10
發文字號:
旨:
關於主管機關要求宗教財團法人提供會計師辦理財務與稅務簽證之書面資料報告,有無行政院八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台 (八四) 法字第一○四六一號函之適用問題
11
發文字號:
旨:
修正法務部審查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12
發文字號:
旨:
有關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管理之職權命令及行政規則,經檢討結果,如有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者,應刪除該等規定,或廢止該職權命令。如廢止該職權命令時,為利業務執行,得訂頒行政規則,但其內容不得牴觸或逾越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並不得就法律保留之事項為規定
13
發文字號: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94 條規定,行政處分之附款,必與達成行政處分及其所根據法律目的間存在合理化原因。又不論行政機關所為係行政處分或行政指導行為,均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自亦包含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14
旨:
法務部就「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 5 點規定有違法律保留原則一案之查復書
15
旨: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法區分「地方性財團法人」及「全國性財團法人」、及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規定「主要受益範圍」、與財團法人預算審議相關規定、遴聘董事及財團法人基金之範圍與填補短絀等相關事項之說明
16
旨:
為辦理大陸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及監督事宜,訂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審查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17
旨:
公告臺北市工商業部門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管理審查事項相關作業規範
18
旨:
訂定「經濟部審查經濟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19
旨:
為期健全臺北市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臺北市各機關對違規財團法人得有充分且適當之裁罰權限,故應儘速審議臺北市財團法人管理自治條例,俾使負擔公益責任的財團法人,得在監督管理法制完備之基礎上,健全發展
20
旨:
為辦理衛生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及監督管理事宜,訂定「衛生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