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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婚姻媒合朝非營利公益性服務機構加以規劃部分,法務部意見認如以法令限制婚姻媒合限於非營利公益性,則營利性婚姻媒合業者即屬違法,但仍應依信賴保護原則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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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重新檢討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可否作為商業經營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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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重新檢討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可否作為商業經營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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