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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6年勞上更(一)字第 13 號
要
旨:
依勞雇雙方所簽訂之合約約定,在職期間,非經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不得為自己或他人名義經營或投資與公司業務相同或類似之事業,亦不得擔任與公司業務相同或類似之公司、商號之受僱人、受任人、承攬人、合夥人或顧問。故於任職公司期間,負有上開競業禁止之義務,卻擔任其他業務類似之公司發起人,且持有相當持股,並擔任該公司之董事,即屬違反競業禁止約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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