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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訴訟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者,除行政訴訟法別有規定外,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 2 條及第 107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明定。查地方政府及地方議會分別為地方自治團體權力分立原則下之行政部門及立法部門。地方議會乃由議員(代表)組成,依地方制度法等相關法規,以合議方式行使地方自治立法權(含審議地方政府預算)及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第 35 條至第 37 條參照)。而地方議會就地方政府提出之預算案所為議決,乃該地方議會以合議方式行使其立法權所為決定,縱有窒礙難行等疑義,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已規定應由各級地方政府(行政部門)向各級地方議會(立法部門 )提請覆議解決;至個別議員(代表)對於地方議會所為議決,縱有意見,屬地方議會內部自律問題,應循其內部自律機制解決,不該當於法律上之爭議,不得提起訴訟。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第 2 條、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1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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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商業團體屬公益社團,其會務之運作,如理監事改選久懸不決,致有妨害公益情事,主管機關自得衡量妨害公益情事之相關因素及得為之有效行政監督措施而為該條整理處分。經主管機關行政監督介入對商業團體為整理處分者,主要是發生對商業團體進行強制整理之法律效果,而理事、監事職權當然停止係屬附隨發生之法律效果,此乃整理處分之事物本質。次按理事會審查會員之入會資格是否符合法令或章程規定,決定通過審查,自屬應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其決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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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得訴請法院撤銷股東會決議,以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為限。而章程係由發起人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為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事項之一,於公司成立後,其變更須經股東會之特別決議,議事規則雖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但其效力究與章程有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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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當事人請求確認部落會議決議無效,及主參加訴訟當事人請求部落會議決議有效,均屬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且法律又別無歸由通法院審判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歸由行政法院加以審判,始為適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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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當事人請求確認部落會議決議無效,及主參加訴訟當事人請求部落會議決議有效,均屬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且法律又別無歸由通法院審判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歸由行政法院加以審判,始為適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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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依照農會法 49-2 條之規定,農會選舉或罷免訴訟及總幹事聘、解任程序,除有關假處分之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其目的係因農會選舉之影響層面,和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係屬相當,故為避免行政機關之職權介入,遂明定將相關糾紛交由民事訴訟程序處理。 裁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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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民法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總會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惟參照最高法院 92 年台上字第 2517 號裁判要旨,可認應分別爭議情形,循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無效之訴,向普通法院起訴請求救濟。是本件系爭市公所備查與否,對外並無從發生法律效果,法院亦不受其備查與否拘束,備查內容,充其量僅係准許報備依據及過程,為事實陳述或觀念通知性質,非屬行政處分,如又非區分所有權人,雖為區分所有權人之配偶,亦難逕認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存在,故主張上述規約變更備查函,認屬行政處分,而提起撤銷訴訟,難謂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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