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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89年上字第 81 號
要
旨: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覆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但約定如債務人不於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於債務不履行時,除違約金外,並得請求履行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百五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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