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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招標過程雖有未依招標文件所載之程序上瑕疵,惟行政機關於開標前,即明知其情,卻仍與廠商簽約,事後經工程會檢送審議判斷書,行政機關非但未即時解除系爭契約,甚至通知廠商不暫停採購程序,自無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規定之適用,亦無行政機關所指廠商違反義務於先而信賴不足保護之問題。次按當事人預期不確定事實之發生,以該事實發生時為債務之清償期者,倘債務人以不正當行為阻止該事實之發生,應視為清償期已屆至。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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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所謂債權擔保之物權,係指已具備物權之生效要件者而言,若欠缺物權之生效要件者,在物權法上既不得稱之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縱使債權人有不為主張或怠於行使之情形,亦無拋棄之可言,保證人仍不得因此而於其限度內免除保證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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