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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重整債權人於重整裁定時對於重整人負有債務者,無論給付種類是否相同,得不依重整程序而為抵銷,此觀公司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破產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自明。其抵銷權之行使,應向重整人為之,公司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三項亦定有明文。又關於抵銷權行使之期間,公司法及破產法均未設有規定。是於重整程序終結前,重整債權人得隨時向重整人為抵銷之意思表示,至重整債權之申報,要非抵銷權行使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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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招標過程雖有未依招標文件所載之程序上瑕疵,惟行政機關於開標前,即明知其情,卻仍與廠商簽約,事後經工程會檢送審議判斷書,行政機關非但未即時解除系爭契約,甚至通知廠商不暫停採購程序,自無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規定之適用,亦無行政機關所指廠商違反義務於先而信賴不足保護之問題。次按當事人預期不確定事實之發生,以該事實發生時為債務之清償期者,倘債務人以不正當行為阻止該事實之發生,應視為清償期已屆至。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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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行為時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8 款及第 12 款之情形,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機關應將其構成該款的事實及理由通知之,此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雖有兩款事由,但僅刊登一次採購公報,發生一個該廠商於一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的效力,應認僅有一個行政處分。即使招標機關原作成的處分欲刊登之事由,嗣經救濟程序認有部分不能成立,然只要其餘成立之事由符合同項第 8 款或第 12 款任一款情形者,便不影響該處分通知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的效力,尚難以部分應刊登之事由不成立,即將該通知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的行政處分予以撤銷,或割裂撤銷其中一部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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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民法第 490 條第 1 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又同法第 127 條第 7 款規定,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之請求權,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故兩造系爭工程合約約定,系爭工程之材料機具,有由承攬人自備者,亦有由受承攬人供給,已顯與由承攬人全部供給之「工作物供給契約」有別。又系爭工程性質係屬公益,具使用或經過公用或其他民眾之土地,足信系爭工程重在工作物之完成非工作物財產權之移轉。系爭工程合約既非工作物供給契約,而係重在工作物之完成,並非工作物財產權之移轉,乃屬承攬契約性質,參照上述法規,工程款之請求權,自應有 2 年短期時效適用。 裁判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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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民法第 493 條規定,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故若以政府機關辦理採購工程,而該工程在場購廠商申報完工請准驗收期間,兩造從未共同會勘,政府機關自難主張該工程有所瑕疵;縱認系爭工程存有瑕疵,亦須定相當期限請求修補,且系爭工程因屬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被告亦不得以解約之方式為之,僅得請求減少報酬,若逕認該工程存有瑕疵而欲請求解約,實無可採。 裁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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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本件行政機關主張,以承攬人之測速儀器檢測道路用車超速情形,出現許多測速錯誤例子,業據居住附近之多名證人供述,且觀諸常情,如用路人因遭處罰鍰而得知何處有測速照相機,日後行經該處時即會減緩速度,然附近住戶卻仍時常被認定為超速行駛,又連續錄影畫面明白顯示有緩慢行駛之車輛遭判定為超速之情形,則系爭測速器之準確性即容有疑問。承攬人雖主張雙方訂立契約時並無約定需提供執法用途之高性能測速器,惟就契約之訂立意旨觀之,應認承攬人所提供予行政機關之數據及資料,應具有高度準確性,且不能有高出一般誤差情形甚多之錯誤數據資料之情事存在,故行政機關自得依據民法第 495 條第 1 項規定,向承攬人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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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委任與承攬固均屬勞務契約,惟委任關係乃使受任人按一定目的之方向,處理事務,至於該事務完成與否則非所問,亦即不以有一定之結果為必要;承攬關係則以工作之完成始達契約目的。本件政府機關委託公司辦理交通測速並擷取、收集、整理交通違規影像資料,再提供予政府機關等事宜,以資為交通違規事實之裁罰處分依據,自無可能僅要求公司提供勞務,而無視其是否合於違規案件入案作業適法性及準確性之要求,故兩造所訂立之契約屬於承攬契約。 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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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貪污治罪條例第 2 條規定之公務員,無論是「身分公務員」或「授權公務員」,如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在其所從事公共事務範圍內之事項均屬之,亦不以涉及公權力為必要,即私經濟行為而與公共事務有關者,亦包括在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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