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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私立學校與教師間因聘用契約所形成之法律關係,為私法上之契約關係,而私立學校將教師解聘並報經主管教育機關核准,雖可產生形式之存續力,形成一定之法律效果;遭解聘之教師以學校之解聘不合法為理由,向民事法院提起雙方聘僱關係存否之訴訟時,根據法官依照法律審判獨立之原則,法院仍應就學校解僱是否合法,作實質上之審認,不必然受前開形式存續力之拘束,讓遭解僱教師之權益有獲得最終救濟之機會。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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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專任運動教練輔導與管理辦法就教練之解聘,並無應經服務學校教練評審委員會決議之法定程序之規定,是以機關作成處分前,雖先召開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議為解聘決定,惟其屬處分形成方式之選擇,不因而使原處分具專業判斷性質,本於行政救濟功能,行政法院就原處分之認事用法仍得為全面性合法審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旨:
勞動基準法第 20 條規定中,所謂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如事業單位為公司組織者,係指事業單位依公司法之規定變更其組織或合併或移轉其營業、財產而消滅其原有之法人人格,另立新之法人人格而言,縱使事業單位本身為公法人,亦應作相同解釋。若公法人之法定代理人任期屆滿而改選易人,顯非勞基法第 20 條所稱之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自不適用該條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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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5 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蓋勞動契約重在勞工提供之勞務,如無法達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雇主始得解僱勞工,其造成此項合理經濟目的不能達成之原因,應兼括勞工客觀行為及主觀意志,是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舉凡勞工客觀上之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均應涵攝在內,且須雇主於其使用同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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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若行政機關經公開招標、投標、決標後,與他人簽立勞務採購契約,並約定派遣工作人員須遵從被該機關之指揮,機關對所有派遣人員擁有考核工作績效及能力之權,則此時派遣員工與機關之間,應僅屬商務契約之關係,而無勞動契約關係存在,自難請求機關依照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各項規定提撥勞工退休金。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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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一)圖書館館長雖屬行政職,然與學校間之法律關係仍應與教師聘約同 屬公法上契約關係,對此公立大學圖書館館長聘函之性質係屬行政 契約,而非行政處分或私法契約。(二)公立大學教師缺課未補之行為固然與學校教學活動之管理及學生之 教育受益權有關,但衡情尚與「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無   涉,並與「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勢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   ,而依原契約顯失公平」之情形無關。(三)對於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 計算之遲延利息。而對於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對此有關於受領遲延規定 之準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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