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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3年判字第 735 號
要
旨: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課徵贈與稅。而所謂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又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以贈與論,亦依同法規定,課徵贈與稅,分別為行為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明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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