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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5年重訴字第 54 號
要
旨:
按行政機關為安定所屬人員生活,提供管理房舍或土地供其居住或建屋居住,乃行政機關與其所屬人員間所為之私法上使用借貸契約,並非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並非行政處分,該使用借貸契約之存續、終止或消滅,自應依民法使用借貸規定定之。次按無權占有他人土地,依社會通常之觀念,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相當於租金之利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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