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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契約中如有約定一方違約即應無償移轉或沒收金錢以外之物,此類約定性質上係屬民法第 253 條所定之準違約金。又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依職權減至相當之數額,為民法第 252 條所明定。而契約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應依一般客觀之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害及債務人如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庶符實情而得法理之平。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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