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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訂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審查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2
旨:
新北市政府依法定權限劃分有關教會財團法人設立許可、變動輔導、經常業務之督導、教會(堂)土地更名、教會(堂)財產處分之審查等事項予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執行
3
旨:
訂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審查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4
發文字號:
旨:
各主管機關應速檢討現行有關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之規定內容有無逾越民法、中央法規標準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及法律授權命令規定,如有,請刪除該等規定,或廢止該職權命令;如廢止該職權命令時,為利業務執行,得訂頒行政規則以為遵循;如係訂頒裁量基準行政規則者,於 90. 01.01 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應注意踐行該法第 160 條第 2 項發布程序
5
發文字號:
旨:
修正法務部審查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6
發文字號:
旨:
有關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管理之職權命令及行政規則,經檢討結果,如有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者,應刪除該等規定,或廢止該職權命令。如廢止該職權命令時,為利業務執行,得訂頒行政規則,但其內容不得牴觸或逾越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並不得就法律保留之事項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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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參照民法第 807 條等規定,就逾期未認領之遺失物,拾得人於受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能領取時,除有同法第 806 條情形外,警察機關將拾得物逕歸屬於保管地地方自治團體,於法尚無不符
8
旨:
訂定「經濟部審查經濟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9
旨:
為辦理衛生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及監督管理事宜,訂定「衛生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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