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739241人
1
裁判字號:
旨:
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不依規定清除、處理廢棄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命事業、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仲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者、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必要費用。屆期未清償者,移送強制執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免提供擔保向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惟依民法租賃關係,國有土地承租人,於承租期間內直接占有土地,並享有使用、收益權限,土地管理人於出租期間內間接占土地。既為土地間接占有人,對於土地並無直接管領力,則對於無直接管領力土地,自無排除危害可能,僅能依租約要求排除危害;縱認仍有排除危害可能,惟對於廢棄物遭非法棄置亦需達到重大過失程度,始有前揭規定負清除處理之義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