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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或田賦,主管稽徵機關是否准予指定,固由其裁量決定。惟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限,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而在無權占有情形,占有人非法占有他人土地,已不符法秩序,其享有使用土地之利益,如不負擔地價稅,亦與公平正義有違,稅捐稽徵機關於此情形,裁量決定令無權占有人代繳地價稅,自屬為合義務性裁量。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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