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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係依廢止前之紅十字會法成立而得為權利及義務主體之團體。廢止前紅十字會法並未就其存續期間或解散事由予以規定,則其法人人格自不會因為紅十字會法的廢止而當然消滅,亦不會因此合致主管機關或法院得依法命廢止許可或解散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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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本件被處分人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之目的,乃在於請求判決命財政部作成准許解除限制出境處分,而財政部業以函解除上訴人出境之限制,被處分人出境之限制既不存在,自無從再判決命財政部作成准許解除限制出境處分,被處分人已無續行上訴之實益,當認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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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納稅義務人如係依合作社法成立之法人社團,依合作社法第 1 條規定,合作社係為謀取社員經濟利益與生活改善之團體,即係以特定之人士為主要受益對象,與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5 款明定不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事業用地免徵地價稅,尚有不以同業、同鄉、同學、宗親成員或其他特定之人等為主要受益對象,且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限制之免稅要件不符,故尚無援引土地法第 192 條第 7 款所為不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事業用地得減免地價稅之原則性規定准予免稅之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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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清償債務,為清算人之職務之一,清算人對於明知之債務及其債權人,應個別通知催告其申報債權,不得僅以公告催告,乃公司法第 327 條明定之清算程序,若不遵守,自不生清算完結之效力。
5
裁判字號:
旨:
公司法第 24 條、第 25 條、第 26 條、第 26 條之 1 、第 322 條、第 324 條分別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 3 條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之範圍內,除本節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與董事同。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經撤銷登記後,即應進入清算程序,並由清算人執行清算相關事務,公司法人人格於清算期間雖視為存續,但係為使清算人了結現務,以終結公司,故有關公司之清算,乃為了結已解散、撤銷或廢止公司一切法律關係之程序,清算公司之業務執行機關即不存在,董事之業務執行權亦消滅,而代之以清算人,清算人於執行清算相關事務,有與董事相同之權利義務,故於該段期間,自無董事解任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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