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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現行稅捐法制及司法及稽徵實務有稽徵經濟之考量,而在量能課稅原則上有所退讓,也因此等退讓,而對公司配發盈餘所生營利所得之實現判準,沒有採取收付實現制原則,而採用了類似營利事業所得稅計算之權責發生制,因此以配股基準日為該增資股票之股利所得實現時點。至於所得之主體歸屬,仍係以公司股東名簿之登記為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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