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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工程契約所定之「預付款」,依該條規定可認係定作人依廠商之請求而支付廠商之預付款,應如何抵充工程(估驗)款,預付款之扣回時期與方法,及預付款還款保證責任於何時解除均已有所約定,定作人與廠商皆應受約定拘束,不得任作相反之主張。勘認系爭預付款之法律性質應屬工程款之預付,而非消費借貸關係。次按上訴論旨,僅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自非有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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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證券商之董事長,對於證券商就自營部操作、結構債附條件交易、子公司監理及手續費折讓表銷毀等,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2 條、第 31 條等情形之內控缺失狀態持續存在,如無不知之理,卻仍未處理,且未證明已盡監督之責,即屬違反證券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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