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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對於結果除去請求權,係以結果之造成係因公權力之違法干涉為要件,惟該公權力之干涉本身即係違法之行政處分,而得予撤銷,行政處分經依法撤銷前,仍屬有效,即不得逕認係不當結果,由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以外之行政機關予以除去。對此公法上之結果除去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同有不容違法狀況存在之意義,應得以法理予以適用,而認許人民有此項請求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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