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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之法律效果,則係權利當然消滅,非僅發生義務人得為拒絕給付之抗辯而已,且不因嗣後另訂其他行政契約或事後承認而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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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債權人對主債務人之請求權,因消滅時效完成而發生之法律上效果,其效力當然及於具從屬性之保證債務,保證人得據以對債權人主張之;又債權人對於主債務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中斷者,債權人對於保證人之請求權,其時效固亦因之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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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臺灣省地方醫護人員養成計畫畢業生服務管理要點第 8 點規定,該養成計畫畢業生須於服務期滿後始得請求發還證書。惟既未依規定服務達規定年限即離職,依該點規定,證書繳由主管機關保管至約定服務期滿後發還;約定服務期滿由主管機關發給服務期滿證書,未取得服務期滿證書者,不得在外兼職或開業;不依規定履行服務義務或未達規定年限而離職者,並不得請求發還證書。又臺灣省地方醫護人員養成計畫之目的除用於解決原住民或離島地區人力醫療資源之欠缺外,更有意栽培偏遠地區之學生,以優渥之條件,讓渠等受高等教育並取得專業證照,用以返鄉服務,核與一般之公費生有所不同,是以,主管機關請求畢業生履行服務期限之契約請求權,與主管機關有權代畢業生保管證書,二者間並無主權利與從權利關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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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9 項固規定,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惟基於國庫資源之有限性,為求資源分配之最大效率,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 19 條規定,退除役官兵就學所需學雜費,除依規定免繳者外,由輔導會補助之,成績優異者,得予獎勵;其補助及獎勵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準此,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申請人曾領取較高層級輔助或獎勵者,不得再申領較低層級或同層級校院之補助及獎勵,係遵循母法授權所制定之分配獎助金規範,並無違背或逾越母法規定之情形,亦未悖離憲法增修條文之精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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