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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依法定權限劃分有關教會財團法人設立許可、變動輔導、經常業務之督導、教會(堂)土地更名、教會(堂)財產處分之審查等事項予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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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為期健全臺北市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臺北市各機關對違規財團法人得有充分且適當之裁罰權限,故應儘速審議臺北市財團法人管理自治條例,俾使負擔公益責任的財團法人,得在監督管理法制完備之基礎上,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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