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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當事人為達成其協助各級政府與結合民間力量推展各項社會福利,提昇社會福利品質及水準之行政上目的,與教養院約定提供補助款,並使教養院負擔合理之義務,而成立之行政契約,就行政契約之給付請求,應屬公法上之爭議,行政法院自有受理訴訟之權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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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法院對於攸關本案事實關係之重要事證,如果有應依職權調查而未予調查之情形,或對當事人之主張不予調查或採納,卻未說明其理由者,即構成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此外,被繼承人死亡時,其遺產之繼承合於扣除農業用地價值之全數,免徵遺產稅要件者,當然發生免稅效果,本無待納稅義務人之申請或主張。但如果作成核課處分時,已發生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不滿五年,應追繳應納遺產稅之情形,且未超過追繳核課期間者,其中就土地價值半數所課徵之遺產稅,實質上符合該追繳應納遺產稅之規定,即無違誤可言。至對於當初核課時其他已經扣除土地價值全數,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追繳其應納遺產稅者,仍須於核課期間內始得為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旨:
按法定空地係由建蔽率而來,而建蔽率成立之目的,乃為都市保留相當之戶外空間,防止建築用地做過份稠密使用,故建造房屋依建築法令規定,均應留設一定比例之空地。當建築面積低於法定建蔽率面積之部分,空地仍屬建築物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是以,土地若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含騎樓地),雖無償供公眾通行,在使用期間內,仍不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 條免徵地價稅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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