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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6年判字第 1918 號
要
旨:
土地租賃人主張出租人不顧其租賃權而與地方政府簽簽立之協議書及回饋土地捐贈契約書中所記載之法律關係,應不存在;而依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故縱出租人與地方政府簽立行政契約,亦不影響承租人其租賃權,若因地方政府之自治條例導致承租人無法於土地上自由行使租賃權,此係地方政府是否違反民法第 423 條規定之私法上債務不履行爭議,而與行政契約無涉。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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